掌上梅州訊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自4月1日起施行。那么,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有哪些調整呢?對買分賣分以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如何處罰呢?記者為此采訪了相關部門進行解讀。
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進行了三方面調整
據(jù)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違法處理大隊的民警介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進行了三方面調整:一是按照寬嚴相濟原則整體調整記分分值和記分項目。二是優(yōu)化記分梯次。三是減少一次記滿12分的記分行為。
記者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上看到,在按照寬嚴相濟原則整體調整記分分值和記分項目方面,根據(jù)交通違法行為對交通安全的危害性,對24項違法記分保持分值不變,降低了20項記分行為的記分分值,刪除了11項記分行為,上調了5項記分行為的記分分值,記分行為由原來的52項減少到50項。在優(yōu)化記分梯次方面,調整后,共有一次記12分、一次記9分、一次記6分、一次記3分、一次記1分等5個梯次。新增一次記9分的記分種類,刪除了一次記2分的記分種類。在減少一次記滿12分的記分行為方面,調整后一次記12分的記分行為由11項減少為7項,新增一次記9分的記分行為7項,一次記6分的記分行為由14項減少為11項,一次記3分的記分行為由12項增加為15項,一次記1分的記分行為由4項增加為10項。
依法打擊買分賣分
據(jù)了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還增加了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一次記12分。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違法處理大隊的民警提醒市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推出的改革措施長期有效,大家可錯峰辦理交通違法處理等業(yè)務,避開在新部令實施第一周業(yè)務高峰期辦理,避免長時間排隊等候辦理。
梅州日報記者:王麗莉
通訊員:張冠華 李榮秋
編輯:黃振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