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網站5月18日公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qū)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qū)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qū)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qū)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傾銷稅。
南方網、粵學習記者 倪仕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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