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fā)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有關工作,對承銷須具備的條件、銷售環(huán)節(jié)等方面作出規(guī)范。
通知內容所指“電子渠道”是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通知,承銷團成員不得通過電子渠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和資金清算賬戶變更業(yè)務,不得向投資者收取費用。承銷團成員因本單位系統(tǒng)故障、人員操作失誤等過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南方網、粵學習記者 朱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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