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對全國首例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案的解讀。據悉,該案被告人易某因非法引進1760只紅耳彩龜,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做出的一審判決已生效。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撰文指出,外來入侵物種是世界公認的當地“生態(tài)殺手”。據2020年《中國生態(tài)環(huán)境狀況公報》,中國是遭受外來物種入侵危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外來入侵物種傳入風險持續(xù)加大,亟需全社會共同努力,守護國門生物安全。
基本案情: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總價達8.8萬元
案情顯示,2022年10月21日,易某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進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關員從車輛天窗與遮陽板間隙及扶手箱下改裝的暗格內查獲疑似紅耳彩龜等龜類動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檢疫審批證明。
經鑒定,涉案動物中的1760只紅耳龜為外來入侵物種,被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第三批)》和《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參考總價為人民幣8.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易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易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遂以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判處易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1760只紅耳彩龜,予以沒收。易某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裁判要旨:涉案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該案裁判要旨在于涉案動物是否為外來入侵物種,以及涉案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
根據刑法第344條的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在認定涉案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時,應當結合涉案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價房值,行為人違法行為次數、違法所得,涉案生態(tài)區(qū)位、危害后果等情節(jié)進行綜合判斷。
在該案中,易某未經批準,利用車輛藏匿運輸紅耳彩龜,逃避海關監(jiān)管,經海關無申報通道過關進境,屬于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其一次性非法引進紅耳彩龜多達1760只,參考總價達8.8萬元,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易某雖供稱不知道紅耳彩龜被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但供稱在過境前明知涉案車輛上藏匿大量紅耳彩龜,入境會對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破壞,故其具有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故意。
法官說法:案件對判定應否入罪提供規(guī)則指引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王丹撰文介紹,外來入侵物種是世界公認的當地“生態(tài)殺手”。據2020年《中國生態(tài)環(huán)境狀況公報》,中國是遭受外來物種入侵危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近年來,海關監(jiān)管區(qū)內發(fā)現的非法引進外來物種案件頻發(fā)。2023年全國海關從進境寄遞和旅客攜帶物品中查獲外來物種1186種、3123批次,其中“異寵”296種、4.4萬只。
與之相銜接,刑法修正案增設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促使生物安全法律體系不斷健全完善。然而,由于刑法對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導致司法實踐對本罪的適用存在一定困難。為此,人民法院案例庫將全國首例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刑事案件作為參考案例收錄入庫,該案對判定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違法行為應否入罪提供了規(guī)則指引。
王丹表示,本參考案例即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對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同時提升社會公眾的識別能力和防控意識,讓更多的人真正認識到防控外來入侵物種的重要性,守牢國門關口,有效防范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護生物多樣性。
南方網、粵學習記者 黃慧詩
部分內容來自人民法院報